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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制度
2013-09-02 08:18:00 作者: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大信访工作,维护人大信访秩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常委会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二条 受理信访是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是发挥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常委会办公室下设信访接待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批转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常委会领导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六)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对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五)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社会热点、难点,需有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问题;
(六)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询问;
(七)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来信来访。
第五条 常委会信访工作按照各工作机构分工协作的原则进行。信访接待室对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其他工作机构按其职责范围受理有关信访事项。
第六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程序:
(一)受理:
信访事项统一由信访接待室受理,负责接待、登记、归档,信访人直接向各工作委员会反映的,各工作委员会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办公室信访接待室。
接待来访时,要登记好来访日期,来访人的姓名、人数、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及是否重复来访,准确记录所反映问题的要点;接待来信、来电时,要登记好来信来电时间,来信来电人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准确记录所反映问题的要点。
办公室或各工作委员会接待信访时,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重复信访,由原负责办理的信访接待室或各工作委员会负责接待,并做好解释工作。
来信来访情况要定期汇总,注明类别、涉访责任的部门、单位、乡镇场。汇总情况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分别呈送办公室主任、常委会分管信访主任和常委会主任阅。
(二)办理:
一般的信访事项,由信访接待室办理;属于各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交各工作委员会办理;涉及多个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常委会分管副 主任指定牵头部门进行会办;不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办理。
(三)答复: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电话或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督办:
信访接待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对转交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督促办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信访事项,解决合理的信访请求,答复信访人,并可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改进建议。
对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及时报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示,也可以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听取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关于该信访案件的情况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在信访工作中应及时沟通,互通信息,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第七条 信访办理应与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相结合,为常委会会议听审议题的确定提供重要参考。
第八条 信访办理注意事项:
(一)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时应当热情接待、依法办事、讲究方法、廉洁高效、保守信访机密。担负法律责任,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对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员,经教育劝告无效,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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